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数据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人防工程审批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重点镇)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
(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县级(含)以上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
(三)县级(含)以上城市规划区之外的重点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
(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有关规定落实防护要求。其他单建地下空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二、以上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自 2020年1月1日起试行,国家颁发新规定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凡与本通知配建标准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9年12月18日